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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5)

更新时间:2015-09-17 13:11: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摘要】 环球网校讯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正在各地陆续报名中,备考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需要复习备考高级经济师的重要知识点,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整理一下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

      【摘要】 环球网校讯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正在各地陆续报名中,备考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需要复习备考高级经济师的重要知识点,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整理一下“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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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

  对债权人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

  三、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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