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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更新时间:2015-09-25 11:24: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摘要】一年一度的经济师考试报名正在各省份紧张的进行中,为了让报考高级经济师考生循序渐进的备考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环球小编整理了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供各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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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中应注意以下重要内容:

  (1)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故ABD选项正确。

  (3)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但是,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4)公司登记的类型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三、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四、变更登记

  公司(包括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其中公司应当清算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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