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消防工程师:农村防火规范规划布局
3.0.1 农村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 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
3.0.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 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0.3 生产区内的厂房与仓库宜分开布置。
3.0.4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 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
3.0.5 集市、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该地段应与火灾危险性大 的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0.6 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的要求。
3.0.7 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
3.0.8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2 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 4 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要求; 5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3.0.9 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 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
3.0.10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 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3.0.11 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 160m; 2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4m; 3 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 4 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5 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3.0.12 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
3.0.11 条的有关规 定。
3.0.13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 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3.0.14 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主要路口等场所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 点;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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