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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第一章

更新时间:2015-04-03 10:34: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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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1.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 规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8.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9.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10.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11.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12.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3. 使用人民币的同时使及外文或民族汉字。

  记帐本位币

  支票的大写金额

  发票

  但在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时一定要用中文。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14.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5. 原始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作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6.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作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8.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

  19. 名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20.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计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②保管期满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21. 对于保管期满的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2.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23. 县以上人民政府规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先行使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24. 财政部门监督的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5.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不相容职务:

  26.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4条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按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7. 总会计师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其他类型的企业是否设总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4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5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2004年综合题)。

  6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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