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下放市财政局直接经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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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财政局,中央驻漳、市直各单位:
根据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漳审改〔2015〕1号)、省财政厅《关于下放省财政厅直接经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的通知》(闽财会〔2015〕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4月13日开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原由市财政局直接经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各有关县(区)财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市财政局直接经办,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漳州市辖区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考生、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考生、中央驻漳州市辖区单位的考生、在漳州考点考试的非闽籍和厦门市的考生)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会计证”)办理及其相关业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到相对应的县(区)财政部门办理,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所在地(以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的地址为准)的县(区)财政部门办理;
2、非闽籍和厦门市的在漳州考试的考生由考点所在地芗城区财政局办理。
3、漳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和招商局漳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办理户籍在其管理范围内的无工作单位的或单位所在地(以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的地址为准)在其管理范围内的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原由漳州财政局直接经办的会计证调入业务,下放到由调入人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部门、开发区财政部门办理。
三、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此次下放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顺利衔接,进一步提高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漳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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