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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室外消防用水量

更新时间:2015-04-21 14:06: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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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室外消防用水量

  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    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耐火等级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建筑体积(m3
≤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20000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厂房
甲、乙
15
20
40
40
40
10
20
35
4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库房
甲、乙
15
20
30
40
15
20
25
3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民用建筑
多层
10
10
20
30
40
高层住宅
 
 
20
30
30
高层共建
 
 
20
30
30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
10
20
30
30
40
汽车库/修车库
10
20
30
30
40
厂房或库房
乙、丙
20
30
40
40
40
丁、戊
10
20
30
40
40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40
丁、戊类厂房或库房
10
20
30
40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注: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④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

  3.3.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

  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

  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此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表3.3.2计算确定。

  3.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

  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4.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计算;

  5.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6.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7.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8.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表3.3.2

设备
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范围
供水强度
室外消火栓(移动水枪)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s?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 /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 /s?m2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的表面积
0.10(L /s?m)
固定顶立式罐
非保温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 /s?m)
保温罐
0.20(L /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m2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m2
固定冷却系统(雨林或水喷雾系统)
着火
立式罐
罐周长
0.50(L /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 /s?m2
相邻
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L /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m2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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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系统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2.固定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4.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3.3.3

总容积(m3)
≤500
501~2500
>2500
单罐容积(m3)
≤100
≤400
>400
水枪用水量(L/s)
20
30
45

  注: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总容积<5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3.4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

表3.3.4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粮库W(t)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30
45
60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15
30
45
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W(t)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15
30
45
60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15
30
45
60
煤和焦炭W(t)
露天半露天堆放
100<W≤5000
W>5000
15
30
煤筒仓存放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30
45
6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500<V≤10000
10000<V≤200000
V>200000
15
30
45
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3
1<V≤5
5<V≤30
V>30
15
30
45

  3.3.5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2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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