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消防水池
5.3 消防水池
5.3.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补水水源情况和供水能力,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来确定。
5.3.2市政单水源向消防水池供水时,消防时不应计算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的补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是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并应按公式(5.3.2-1)计算。
5.3.3市政双水源向消防水池补水时,消防时宜计算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的补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是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减去最不利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补水的补水量,并应按公式(5.3.3-1)计算确定:
5.3.4 消防水池首次充满水的时间,宜小于24h,缺水地区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m3短时间充水困难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但不应大于72h。
5.3.5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5.3.6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可采用覆土、保温墙和余热蒸汽等措施保温。
5.3.7 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应设置2座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宜相等。
5.3.8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专用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2 该消防水池的室外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 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距离可适当缩短,但不宜小于40m。
4 当消防水池设置供消防取水的取水井时,其离开取水井的距离不宜超过40m,消防水池与取水口的连接管的输水量不应小于30L/s,并应保证消防水池内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
5.3.9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等可作为消防水源,但应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当设置消防水泵时,其取水口应满足本规范6.1.14条的有关规定。
5.3.10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
5.3.11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且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3.12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管,应间接排入污水、废水和雨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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