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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及法规》考点: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15-04-23 11:13: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6年公路造价师正在备考,环球网校整理"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及法规》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祝您马到成功!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合同有效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当事人应当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无最短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中未约定的租金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在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物的维修在正常情况下,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也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租赁合同的履行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贪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也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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