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评估临时、正式二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正式二级资质应同时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全部资质条件及以下相应要求。
一、消防安全评估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四人;
说明:
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需通过条件审查方式予以认定。
2.专业技术人员指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及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的人员。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可以是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二)高级职称的人员。高级职称应符合《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及《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4.专业技术人员应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相关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附件三)及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聘任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命令文件)复印件;
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中已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提交资格证书。申请条件审查的技术人员,按要求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从业人员均须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3.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指所在申请机构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含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自主择业转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自主择业)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4.从业人员名录应按法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同对象,列表注明姓名、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说明:
1.验资证明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场所权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附件五)中,须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检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并经申请机构确认盖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采用双面打印、复印。全部申请材料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采用平装方式装订整理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资质申报类别等级和制作时间。其中,“申请材料内容”第(四)款从业人员材料、第(六)款质量管理文件材料应单独成分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上述信息及分册名称。
四、审批时间
鉴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期间工作量大,原则上,审批意见将于评审后20日内出具,对于通过评审的机构,将及时发放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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