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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第三章

更新时间:2015-09-08 11:54: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摘要】2015年会计师考试时间信息汇总。相信考友们也已进入了会计师紧张的备考阶段。环球网校会计师考试频道小编想大家之所想,近期会为大家陆续更新:会计师科目的一些考点,并汇总:2015年全国会计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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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1.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税收按征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3.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行为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3.税法的分类:

  按功能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主权不同分:国内税法,外国税法

  4.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构成税法的三个基本要素

  征税对象以: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税率:掌握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的计算例3-7和3-8(P124-125)

  起征点: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

  免征额: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6. 增值税: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进项税:P130(3)农产品和(4)运费

  3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50万元

  货物批发(贸易型企业)≤80万元

  税率为3%

  4纳税地点:P131

  例.3-14(P129)

  7. 消费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P132

  消费税的抵扣以生产领用数计算扣除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

  例3-21(133)

  8. 营业税:

  纳税人: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P134

  纳税地点:一般在机构所在地,但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9. 所得税:

  税率:正常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支出

  公益捐赠在会计利润的12%内可以扣除。

  亏损弥补:可延续,不得超过5年

  例3-24(P138)

  10.个人所得税

  11个应税项目(P140)

  例3-27(P143)

  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P143)

  10.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1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但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村流动小商贩除外

  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变更的范围P150

  4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这种是先工商,再税务)

  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

  1.查账征收 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11.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使用范围

  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2.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1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3.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7个当天P167及小规模纳税代开增值税票的方法

  不得开具增值税票的情形:P166

  15.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情况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16.核定税额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注意多选题)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⑦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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