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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经济:融资租赁的特点与区别

更新时间:2015-06-16 10:05: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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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为环球网校整理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经济》知识点:融资租赁的特点与区别,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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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的特点与区别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主要区别是:(1)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因此,作为出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摊提折旧,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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