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师《中级财税》考点辅导: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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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基础管理
一、税务登记(纳税登记)
(一)熟悉税务登记的范围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掌握税务登记的种类
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3.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特殊情况下15日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未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3.遗失要声明作废。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熟悉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情形 |
处理措施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
不办理税务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处2000~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10000~50000元的罚款 |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掌握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账簿的设置要求
情形 |
要求 |
(1)一般的纳税人 |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
(2)扣缴义务人 |
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
2.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二)了解凭证管理
纳入凭证管理范围的凭证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和税收凭证两大类。
注意: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发票管理
(一)掌握发票管理的内容
1.发票印制管理
(1)发票印制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指定企业印制。
(2)发票印制审批
自用发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3)发票的设计、防伪管理、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
2.熟悉发票领购管理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用。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发票领购方式: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1)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
(2)熟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3)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
(二)了解发票检查
发票检查的方法
(1)对照检查法:与有关账、证、表对照检查
(2)票面逻辑推理法
(3)顺向检查法
(4)逆向检查法
(5)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一般方法
①鉴别真伪;②逻辑审核;③就地调查;④交叉传递;⑤双重稽核
四、纳税申报
(一)熟悉纳税申报的对象
1.纳税人
注意: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
(二)了解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掌握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
4.委托代理申报
(四)熟悉纳税申报的期限
1.申报期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申报期可以顺延
2.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五)熟悉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注意处罚数额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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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了解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式
行业管理(条条管理);区域管理(块块管理、分片管理);按经济性质管理;巡回管理;驻厂管理
二、税款征收的管理
(一)熟悉税款征收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税款征收方式 |
适用范围 |
查账征收 |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
查定征收 |
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者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
查验征收 |
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
定期定额征收 |
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 |
(二)了解税款征收的内容
注意核定应纳税额的适用对象及核定方法;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三)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1. 熟悉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
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
(3)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
|
(4)外来经营者需要在本地购买发票的 |
2.掌握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
(1)纳税担保人担保 |
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
(2)纳税保证金担保 |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 对于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以及欠缴税款要离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或其他纳税担保。 |
(3)纳税担保物担保 |
纳税人以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 |
(四)掌握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
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
对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生常、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时间 |
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预防措施 |
纳税期满后 |
法定程序 |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未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保全措施 |
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措施 |
冻结存款 扣押查封 |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
审批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
|
物品范围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
其他 |
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
(五)掌握税款追征与退还(非常重要)
1.税款的追征处理
产生原因 |
追征处理 |
|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计算错误等失误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偷税、抗税、骗税的 |
无限期追征 |
2.税款退还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减免税管理(熟悉)
(一)减免税种类的一般划分
1.法定减免
起征点、免征额属于法定减免的范围
2.特案减免
3.临时减免
(二)熟悉减免税管理规程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熟悉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审批实施、监督管理、备案
四、了解出口退税管理
(一)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税的货物(熟悉)
①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还应取得由企业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②必须报关离境;③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
(二)出口退税的形式
1.不征不退的形式
2. 熟悉免、抵、退形式
适用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3. 熟悉先征后退的形式: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4.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第三节 了解税收控制管理
一、了解经济税源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二、经济税源调查分析与报告
1.熟悉经济税源调查分析的主要方法
进度分析、趋势分析、结构分析、因素分析、季节变动分析以及相关指标分析
2.熟悉经济税源调查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专题性调查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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