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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考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5-07-02 13:30: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6收藏6
摘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1)征用土地的批准。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一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一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批准的;

  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两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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