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备考资料 > 2015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记载事项

2015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票据记载事项

更新时间:2015-08-06 09:01:0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9收藏8
摘要   相关推荐:2015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汇总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对2015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进行了整理,以下是票据记载事项的知识点梳理,希

  相关推荐:2015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汇总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对2015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进行了整理,以下是票据记载事项的知识点梳理,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1)绝对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报名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 ,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考试报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报名条件

[考试管理]201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应试技巧

[成绩管理]201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查分入口汇总

 

分享到: 编辑:刘洋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会计从业资格资格查询

会计从业资格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会计从业资格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