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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理和价值

更新时间:2015-08-21 13:15:2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7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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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2015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点汇总

  (一)真理

  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是标志主观和客观相符合的范畴。

  1.真理的客观性

  (1)凡是真理都具有客观性,即都是客观真理。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属性。

  (2)真理是客观的,这是因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的内容来源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社会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也是客观的。

  2.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同一客观真理的两重属性,并不是两个真理。

  (1)真理的绝对性

  真理的绝对性或者说绝对真理,有两方面的含义:任何真理都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都具有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内容,这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人的认识按其本性是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的,这点也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2)真理的相对性

  真理的相对性或者说相对真理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是有限的,即真理的条件性。主要表现为:从认识的广度上看,任何真理的认识都是对整个世界某些领域、某些事物和过程的一定范围的正确反映;从认识的深度上看,任何真理都是对特定事物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近似正确的反映;真理有待扩展和深化。

  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

  真理的本性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只有把主观同客观联系起来加以对照的东西,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唯一有这个特点的只有社会实践。

  实践是主观和客观联系的“桥梁”,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因此,只有实践验证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

  (2)实践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是指:检验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实践,这一点是确定;实践对一切认识最终都能作出检验,没有实践检验不了的认识,这一点也是确定的。

  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是指:任何实践都是具体的,都受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因此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不能完全驳倒或证实现存的一切认识;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不是一劳永逸的,是一个过程,因此一定历史阶段的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是有条件的。

  (二)价值

  价值是在人的生存发展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特定关系。说“某物有价值”就是认为该物对人自己来说是可取的、可宝贵的、可重视的,是“好的”。

  价值的实质,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相符合或接近。

  (三)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原则。

  真理原则是指人类必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和改造世界。

  价值原则是指人类必须按照自己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和改造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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