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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院出台物业费审理新规具借鉴意义

更新时间:2015-09-11 15:20: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4收藏34
摘要   物业公司能否通过对业主停止供应水、电、气或不恰当的限制门禁、电梯使用实现物业费收取,一直争议较大,有人认为用物理方法或新科技手段收费无可厚非,有人则提出纠纷可以合法方式解决,不应妨碍公民基本生

  物业公司能否通过对业主停止供应水、电、气或不恰当的限制门禁、电梯使用实现物业费收取,一直争议较大,有人认为用物理方法或新科技手段收费无可厚非,有人则提出纠纷可以合法方式解决,不应妨碍公民基本生存权利。近日,江苏省海安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物业费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对物业公司上述行为画出“红线”,明确不予支持。

  公平正义是人们对司法最为朴素、也是最为强烈的需求,体现在具体案件中,就是要求基本相同的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处理。只有这样,司法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司法公信力才会高。但近几年,物业纠纷类案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由于法律对很多问题没有统一规则,司法实务部门甚至同一法院内对某些问题把握尺度不一,严重影响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海安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综合《物业管理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要件,博采众家之长,出台《关于审理物业费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主要争议问题确立了该院审理规则,统一了裁判尺度,从而维护司法公平,实现个案正义,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度。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加上城市居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和对物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物业费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不仅涉及业主、物业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反映出城市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大量物业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而多部法律也让法官在裁定过程中很难评判。海安法院在综合多部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出台的这个《意见》,对物业服务经营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何被法律认可;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向物业使用人直接主张权利;业主对公共部位经营收益等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得采取不当手段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在未经催缴直接起诉不予受理等都划出了界线。不但让法官十分明了,也让当事双方对自己的对错和主张等更加清晰,可以让当事人和法官从苦思冥想和无所适从中解放出来,从而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

  法官不是处理案件的机器,案件审理是一件创造性活动。尤其是像物业管理纠纷的审理,可以说是千变万化,每一件案子都凝结着司法知识、司法经验、司法技术和司法智慧的碰撞。海安法院出台的这个《意见》是多年来,总结了许多物业纠纷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这无疑是一种宝贵的司法财富,不仅可以供办理类似案件的其他法官参考借鉴,还可以对初任法官起到引导教育作用,对提升法官整体司法能力大有裨益。帮助法官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准确把握某一时期的司法理念、提升法官的理论素养。

  海安法院出台《指导意见》,统一物业纠纷案件争议问题处理规则,能够为物业管理提供“标杆”,促进物业公司与业主“双赢”,保证同案同判,也对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意见》对于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提升案件质效、增强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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