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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纳税

更新时间:2016-02-10 06:3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7收藏6

  【摘要】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中,环球网校为帮助考生高效备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校特整理了“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纳税”介绍了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等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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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校整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纳税,介绍了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等资料。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一般情况 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不包括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关的境内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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