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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进项税额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6-02-19 11:29:2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9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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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汇总

  进项税额的确定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环球网校提供进项税额内容)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匕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邮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⑧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三,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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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

  ②进货退出或折让。

  四、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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