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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地点

更新时间:2016-02-23 11:12:0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6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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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汇总

  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外出经营,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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