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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精练:合同的履行

更新时间:2017-05-08 09:26:0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2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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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1.合同的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诚实信用。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

  (4)部分履行。

  4.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5.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6.撤销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速记点评】掌握合同的履行规则、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经典例题】

  【例1】根据《合同法》,在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履行中,需要按新价格执行的情形是()。

  A.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B.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下降时

  C.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下降时

  D.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履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例2】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计价。

  A.交付时的价格

  B.合同订立时的价格

  C.合同生效时的价格

  D.合同成立时的价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例3】根据《合同法》,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A.免除自己主要责任

  B.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D.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E.丧失商业信誉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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