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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教师招聘499人公告

更新时间:2017-07-31 08:59:0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2收藏4
摘要   根据工作需要,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聘领导小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计划聘用

  根据工作需要,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聘领导小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计划聘用499人。其中,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以下统称“项目人员”);部分岗位定向招聘蒙语授课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蒙授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详见附表《乌兰察布市2017年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设置表》(以下简称《岗位设置表》)。

  (二)本次公开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名称依据教育部1997、2012年、2015颁布的高校研究生、本科、专科目录设置。招聘专业审核以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上标注的专业进行审核,不允许应聘人员以第二学位报考。

  (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四)关于旗县市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

  以“旗县市区所属学校”设置岗位,即按同一学科、同一层次招聘岗位合并归类设置。具体招聘学校名称分别列入《岗位设置表》中备注栏。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

  5.本科及以下学历应聘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7月31日至1999年7月31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另有规定的,以《岗位设置表》为准。

  6.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2017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招聘岗位有户籍要求的,2017年应聘毕业生要求高考入学前为乌兰察布市户籍,往届考生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前为乌兰察布市户籍;另有规定的,以《岗位设置表》为准。

  8.“项目人员”和“蒙授人员”招聘岗位户籍要求: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且服务期满人员和非乌兰察布市户籍在乌兰察布市服务期满的项目人员;“蒙授人员”招聘岗位专科学历限乌兰察布市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不限户籍。

  (二)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人员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

  凡是到报名开始日(2017年7月31日),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列编招聘工作人员的,不能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在乌兰察布市服务未满五年(2012年7月31日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读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

  5.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确认和资格初审

  (一)报名工作

  1.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考生直接登录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wmpta.org.cn)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时间:

  ①“项目人员”岗位和“蒙授人员”人员岗位报名时间:2017年8月1日9:00—8月3日17:00。

  ②普通岗位报名时间:2017年8月7日9:00—8月11日17:00。

  应聘人员须用本人身份证报名,且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时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3.每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应聘人员须按要求在网上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相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上传照片模糊者,审查不予通过)。报考者须完整填写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所读大学、院系、专业;工作起止年月,工作单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否则,将不予审查通过。

  4.报名期间,应聘人员可实时查询各岗位报名人数情况。根据各岗位报名人数情况选择并填报岗位。

  5.应聘人员在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资格初审通过后,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及其他信息提交后将无法修改)。

  6.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7.应聘人员报考旗县市区所属学校,按照《乌兰察布市2017年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设置表》(附表)中的“招聘岗位名称”栏内标注的名称报考即可。

  (二)资格初审及交费

  1.资格初审在报名网站上进行,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1)“项目人员”岗位和“蒙授人员”人员岗位资格初审时间为:8月1日9:00至8月3日17:00。交费时间为8月4日至8月5日24:00。

  交费时间截止后交费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转为普通岗位再次进行报名。(特别提示:①报考小学各学科项目人员岗位学历要求由“普通高校全日专科及以上学历”调整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须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已报考该岗位应聘人员所交报考费,由考试中心负责办理退费后,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报名、交费。②报考其他项目人员岗位条件不变,已报考该岗位应聘人员所交报考费,由考试中心负责办理退费后,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报名、交费。)

  (2)普通岗位资格初审时间为:2017年8月7日9:00至8月12日17:00。交费时间为:8月14日至8月15日24∶00。

  2.招聘单位应在应聘人员报名后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未通过的,应在资格审核栏中简要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及时退回应聘人员并由应聘人员补充或说明。

  报考人员对《岗位设置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向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咨询。资格初审咨询电话详见《岗位设置表》。

  3.应聘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4.资格初审通过的考生须登录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报名系统,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缴纳报考费70元/人(报名费每人20元,考务费每人50元)。

  5.报名确认(查询交费是否成功)时间:2017年8月15日。应聘人员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阅个人报名信息是否正确,交费状态是否变化为“已交费”。如交费后状态未改变,请在报名时间内与市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联系(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详见本简章),否则视为放弃本次考试。交费成功即完成报名确认。

  6.符合减免报名费、考务费的应聘人员,笔试结束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报名表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2017年应届毕业生免收报名费、考务费,2016年毕业生减半收取,2015年及以前的毕业生收全费)。具体退费时间、地点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另行通知。

  7.本次招聘笔试开考比例为1:3(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交费人数之比)。对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招聘计划数或取消开考。调整后的岗位,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8.博士学位研究生免笔试,不占本次招聘计划,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按所报考岗位聘用。

  9.报名成功的人员须于2017年8月19日-8月23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10.应聘人员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内容:详见《岗位设置表》“考试科目”栏。笔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蒙授人员”岗位用蒙古文制卷,考生须用蒙古文作答。其他岗位全部用汉文制卷,考生可以用汉文或蒙古文答卷,但同一科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同一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二)笔试时间:2017年8月23日上午9:00—11:00。

  (三)笔试成绩政策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符合加分条件的须经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四)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五)笔试总成绩在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五、资格复审

  (一)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和面试范围的人员。同一岗位进入资格复审范围最后一名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出现岗位缺额的,按该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及递补后的人员仍达不到1:3比例的,减少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数。

  (二)资格复审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另行通知。

  (三)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一律取消招聘资格。

  (四)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招聘资格。考生参加资格复审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3.报考岗位有户籍限制的需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4.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

  5.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报考定向招聘六类服务基层项目岗位的应聘人员,须提供项目服务期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资格复审递补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六、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一)市教育局制定全市公开招聘教师面试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市直教育单位面试工作;旗县市区招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小学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公开招聘面试方案上报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网址:http://www.wmpta.org.cn);面试有关要求详见面试方案。

  (二)报考“蒙授人员”岗位的应聘人员用蒙语作答;报考其他岗位的人员须用汉语作答。

  (三)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五)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评委组)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下一环节。达不到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评委组)实际面试人员平均成绩的,取消招聘资格。

  (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考核和体检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超出本岗位招聘计划的采取笔试方式加试。

  (七)进入考核、体检人员名单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七、考核与体检

  (一)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所属学校,各旗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所属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的考核工作。对报考人员考核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通过审阅拟聘人员档案材料和了解现实表现等方式,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综合素质,同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应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因应聘人员自动放弃或考核不合格造成岗位缺额的,按该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依次递补。

  (二)体检。体检由市教育局组织,在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在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应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被取消其聘用资格,由此造成岗位缺额的,按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依次递补。

  八、公示与聘用

  (一)市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公示期间发现拟聘用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取消聘用资格。因取消聘用资格或应聘人员自动放弃原因造成岗位缺额的,不再进行递补。

  (三)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须按照《岗位设置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招聘人员的聘用工作,聘用工作结束后,各地区须将聘用人员名单上报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旗县市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教师聘用。

  1.各旗县市区聘用人员时,对报考同一岗位的拟聘用人员,按照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排名,由应聘人员自主选择聘用单位。

  2.对需要调剂的拟聘人员,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重新排序,由拟聘人员重新自主选择有空缺的学校。调剂过程中,对于同一岗位成绩并列的,须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加试以确定调剂选择顺序。

  3.需要调剂的拟聘用人员必须在各旗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参加调剂。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调剂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由此造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4.公开招聘教师的聘用和调剂工作由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拟聘用人员一经办理聘用手续后,5年内不准调动工作或参加其它机关事业单位的考录聘用。

  九、其他事项

  (一)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公开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报考者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允许参加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要求,招聘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成立招聘领导小组,对报名资格初审、考核、递补等工作要高度负责,对因资格审查或考核不严而发生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三)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社会上以公开招聘考试、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

  (四)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请予关注。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对需要通知的个人事项,将根据考生所留电话号码以发送信息的方式通知考生,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五)本简章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474-8322321详见《岗位设置表》

  监督电话:

  0474-8322356(乌兰察布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474-8150963(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咨询、监督电话开通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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