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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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细化考核程序、考核方法、考核内容、监督管理等,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了《实施细则》,并经委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二、申请参加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半天,一年不少于50周),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三是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三是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四是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实施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对指导老师、推荐医师的资质条件也有明确要求。
三、申请参加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程序是什么?
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根据江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考核通知,向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合格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设区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四、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考核方法和考核内容是什么?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老师综合评议方式,考核老师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考核老师根据参加考核者的考核情况,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对其医术专长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独特性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采用票决制。
针对参加考核人员使用的技术方法,具体考核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外治技术中不涉及中药的不考核现场辨识中药。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以内服方药类考核为主,增加外治技术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以外治技术考核为主,增加内服方药类考核。
五、申请人、推荐老师和指导老师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考核中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实施细则》,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当年考核成绩无效,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六、与原卫生部令第52 号如何衔接?
原卫生部令第52 号继续实施,保留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原渠道不变。《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江苏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签订合同并公证,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学习,尚未取得江苏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跟师学习满5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江苏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江苏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人员也可以按照原卫生部令第52 号规定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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