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2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根据《中医药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7年11月发布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从考核申请、考核发证、考核组织、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可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对其进行初审和复审,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46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制定依据、适用对象以及部门和机构职责等。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开展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明确申请考核人员、指导老师、推荐医师的具体条件,明确申请考核人员的跟师学习、临床实践等活动的相关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
第三章“考核发证”。明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具体形式、现场评议及考核结果。明确考核实行老师评议方式;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具体形式包括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考核老师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现场评定;考核结果最终由考核老师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四章“考核组织”。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纳入上海市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组织管理架构。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考务管理工作,本市国家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时间在考核前三个月发布考核公告。明确考核老师条件及选择、回避原则。
第五章“执业注册”。明确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经本市考核合格的中医(专长)医师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
第六章“监督管理”。中医(专长)医师纳入本市医师管理范围。明确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培训、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要求。明确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推荐医师、指导老师、相关医疗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临床实践和考核申请中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港澳台地区居民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参照执行。《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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