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主评审试点单位试行《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8〕122号
各自主评审试点单位:
根据《关于在部分三家医院试点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8〕45号)文件精神,现将《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评审条件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标准和量化细化评分细则,并按相关要求组织好单位评审工作。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自主评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二类:临床类、医学研究类;三个级别:其中高级分为正高级、副高级,正高级职务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研究员;副高级职务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研究员;中级职务名称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助理研究员;初级职务名称为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医学研究类不设初级职称。
第三条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临床类医、药、护、技的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医学研究类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本单位高评会认定取得。临床类、医学研究类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均通过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开展自主评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医学技术和医学研究等岗位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国统考的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条件为省内开展自主评审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自主评审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申报评审条件,并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二章 分 则(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医师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的医师资格(不含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时间不含助理医师执业时间。护理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须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执业范围及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一致或相近。
(五)基层服务、继续教育、水平能力测试、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应符合国家、省里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取得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达到以下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及以上,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科学学位除外)后,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2.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及以上,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科学学位除外)后,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及以上,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4.从事护理专业工作满25年及以上,护理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限1998年及之前毕业),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二)研究员
获研究生以上学历后,从事医学研究相关工作,取得卫生及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二、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达到以下学历和专业任职年限条件之一:
1.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科学学位除外)后,聘任中级职务满2年及以上。
2.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及以上,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科学学位除外)后,聘任中级职务满4年及以上。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及以上,医药卫生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后,聘任中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4.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及以上,护理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限1998年及之前毕业),聘任中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二)副研究员
1.获医疗卫生类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后,并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卫生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及以上;
2.获医疗卫生类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后,并取得卫生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及以上。
第八条 能力业绩要求
各地各单位卫生专业评委会应按照专业理论知识、最高专业水平、业务工作质量、日常履职表现、学术科研能力、师导教学水平等六个评价维度,根据本地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方向突出某几项重点评价维度,并以评审对象的专业类别、职称级别所需的岗位胜任力为基础全面制定量化评审指标,设置本地本单位评委会能力业绩申报评审条件。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掌握范围、最高专业水平诊疗目录、业务工作质量评估要求和日常履职工作量指标,将由省级医学会各(亚)专业委员会编制参考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申报正高级职务。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某个亚专业或方向上有深入的见解和研究;深刻领会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深入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能够积极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全面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和应用知识。
(二)申报副高级职务。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或某个方向上有比较深入的见解和研究;领会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和应用知识。
二、最高专业水平
(一)申报正高级职务。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精通本专业相关技能技术,能够独立或主持解决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专业问题,在多项或一项专业技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具备很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各类别及专业任职资格人员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主任医师。
(1)临床、口腔类别主任医师。具有全面承担和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或能独立完成并指导下级医师完成大型复杂疑难手术,并能主持和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能主持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
(2)中医类别主任医师。全面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特长和专长,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3)公共卫生类别主任医师。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公共卫生工作项目、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价工作,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能指导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参与国家或省级公共卫生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能组织开展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对常见的疾病防治、免疫规划、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
2.主任药师。
(1)医院药学主任药师。全面掌握药剂部门各项日常工作的操作规程与技术;具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具有药物评价能力;掌握药物发展动态,对新药临床应用具有推荐和指导能力,对临床用药能提出合理性建议;具备参与建立和维护医院制剂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经验,具备新制剂研制能力。
(2)临床药学主任药师。全面掌握所用药品的特点;能独立设计临床药物合理用药治疗方案;全面掌握血液浓度监测和主要疾病诊断治疗指标,有效地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具备组织下级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能力;对新药及药品有一定的分析评价能力,能开展药物利用及安全性研究。
(3)中药学主任药师。应具有深厚的中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中药特色技术工作经验,全面系统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能掌握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技术,在多项或一项专业技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并在全省或本地区范围内推广应用。
3.主任护师。
全面掌握护理专业专科知识,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技能,并有所专长;在本专业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高深的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承担院内外的护理会诊;能全面负责管理范围内日常工作的质量监督、控制。
4.主任技师。
应具有协助科室管理层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下级技师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并能全面掌握本专业日常工作程序与要求,具有发现和解决临床工作全过程风险的能力及关键性技术难题;能积极参与临床科室会诊和病案讨论,对检查结果作出准确分析,为临床提供必要的实验诊断方案。
5.研究员。
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事业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并取得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
申报副高级职务。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熟练本专业相关技能技术,能够解决本专业的一般问题,协助解决重大专业问题,在一项专业技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具备较好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各类别及专业任职资格人员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副主任医师。
(1)临床、口腔类别副主任医师。具有承担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具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或能独立完成并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手术,并能协助完成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
(2)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能够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特长和专长,能参与院内外会诊;具有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3)公共卫生类别副主任医师。能参与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公共卫生工作项目、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价工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能组织开展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能对常见的疾病防治、免疫规划、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
2.副主任药师。
(1)医院药学副主任药师。掌握药剂部门各项日常工作的操作规程与技术;具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药物发展动态,对新药临床应用具有推荐和指导能力,对临床用药能提出合理性建议。
(2)临床药学副主任药师。掌握常规药品的特点;能参与设计临床药物合理用药治疗方案;有效地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具备组织下级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能力。
(3)中药学副主任药师。应具有中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中药特色技术工作经验,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能掌握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技术。
3.副主任护师。
掌握护理专业专科知识,并有所专长;在本专业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参与院内外的护理会诊;能负责管理范围内日常工作的质量监督、控制。
4.副主任技师。
应具有协助科室管理层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下级技师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并能掌握本专业日常工作程序与要求;能积极参与临床科室会诊和病案讨论,对检查结果作出准确分析,为临床提供必要的实验诊断方案。
5.副研究员。
能深度参与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本机构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能创造性地解决科学技术问题,并取得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是本机构的学术带头人,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
三、业务工作质量
业务工作质量是医疗卫生服务的生命线。申报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病历和技术报告,有条件的评委会可以增加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类)、病历质量检查情况通报、病种(住院)次均费用、人均住院天数、年平均住院床日、治愈率、好转率、住院死亡率、手术并发症率、院内感染率等进行综合考核。申报医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研究过程质量管理水平、成果转化和社会效益。
(一)病历要求。设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不同年度主治(持)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扫描件)各2份,病历中应包含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等内容。
1.所提供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
2.所提供病历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等的能力水平。
3.所提供病历应真实有效,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的复印件(扫描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二)技术报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中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机构中临床类的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技术报告2份,按论文规定格式书写,字数不少于2500字。
1.药学专业。就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工作中疑难复杂问题、实验室技术等方面开展的监测、调查和分析。
2.护理专业。对自己主管的1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总结3例以上同病种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3.医学技术专业。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
4.公共卫生专业。主持或参与处置本专业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或防控项目的分析报告等。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个人业务水平的手术视频、讲课PPT、调研报告、危急重症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护理讨论记录等更直观地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材料。
四、日常履职表现
(一)申报正高级职务。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患者满意率和出勤考核等符合单位要求;申报专业与岗位工作内容一致,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二)申报副高级职务。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具备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患者满意率和出勤考核等符合单位要求;申报专业与岗位工作内容一致,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五、学术科研能力
各评委会应根据评审对象的岗位胜任力要求,以本条件为最低标准制定量化细化的学术科研指标,可根据实际增加项目、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职务
1.主任医(药、护、技)师。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能力,在评委会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书面交流过具有学术意义的论文代表作至少2篇;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 项(排名前五);或参与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 项(排名前三);或在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高等医学院校教材中担任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2.研究员。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评委会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至少5篇;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作为前三名完成人参与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作为前五名完成人科研成果获得过省级二等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取得发明专利并成功在全省推广使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申报副高级职务
1.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具有一定的科研学术能力,在评委会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书面交流过具有学术意义的论文代表作至少1篇,或在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2.副研究员。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国内高水平的专业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专业论文3篇以上论文;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作为前五名完成人参与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作为前五名完成人科研成果获得过省级三等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取得发明专利并成功在全省推广使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六、师导教学水平
(一)申报正高级职务。应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聘任副高级职务期间,每年为下级专业人员授课3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培养中级职务人员至少2名或初级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至少5名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名。临床医学、护理学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能坚持和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月至少2次。
(二)申报副高级职务。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每年为初级专业人员授课2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有带教2名初级专业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的经历(时间不少于6个月)。临床医学、护理学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中级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周至少1次。
第九条 转 评
取得非卫生系列任职资格,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先通过国家考试取得卫生专业相应中级职称,从事卫生专业工作时间、聘任时间和工作业绩达到本条件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要求,可以逐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原系列职称任职时间不合并计算。
取得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因岗位变动,可以实行医、药、护、技顺向转评。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满1年以上,可平级转评新专业职称,转评后,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可申报晋升上一级职务,原专业职称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十条 符合我省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的,可按程序单位直接认定相应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鼓励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立足于工作一线、艰苦岗位。在同等条件下,长期在急诊、120急救中心、ICU、儿科、产科、精神科等岗位工作的优先;自任现职以来,具有援疆、援藏、援外工作经历或在重大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优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的有关医疗卫生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或相关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实行事业单位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申报上一级职务时,相应低一级职务聘任时间应达到规定年限。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论文:所提供的学术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有CN刊号(不含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等);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期刊目录由评委会定期更新。
2.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省级”是指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或省教育厅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科技局立项课题。
3.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4.年度工作量:是指申报人员完成本专业的工作量,“双肩挑”(现在管理岗位未脱离本专业的)人员,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助理研究员的认定:第一学历为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达到规定的从业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自主评审单位卫生高级评委会直接认定。
第十五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单位发任职资格文或报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备案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执业资格、下基层服务经历以及专业技术业绩、科研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指导性意见供自主评审单位申报评审时参考,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关于开展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5〕124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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