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清发改收费〔2018〕7号
市卫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8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日
抄送: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财政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8〕866号
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请明确我省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17〕59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其中:考务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规定,每人每科均为2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均为30元。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除向考试收取考试费和上缴国家考务费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考试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负责具体组织考试的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请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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