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2018年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含具体要求)
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市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协会:
根据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化卫生高级职称制度改革
(一)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为进一步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更好发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医疗卫生单位科学发展,去年我市中心医院、人民医院进行了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省级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将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自主评聘改革试点范围,市属三级医院(包括三甲、三乙)、县(市)医共体试点医院将实行单位自主评聘改革。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医医院、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缙云县人民医院和缙云县中医医院牵头的县域医共体单位,实行单位自主评聘。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单位人员由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市高评委评审结果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从今年起,市高评委不再下发评审通过文件,不再颁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要求开展自主评聘。各单位2018年度评聘方案(包括近三年评聘规划、各科室岗位设置情况、各科室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老师库组建、年度申报情况及评聘程序等)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经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同意后实施,并加强过程监督指导。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审核通过的方案开展评聘工作, 2019年3月31日前将评聘结果汇总情况和评聘工作总结报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
(三)突出医德、业绩、能力导向。要突出卫生计生行业特点,遵循卫生计生人才成长规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业绩、能力为导向,向紧缺、基层、一线倾斜。重点考核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日常考核等。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人员,从事儿科、院前急救等紧缺岗位人员以及对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老师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享受同等待遇。
二、做好事业单位评聘结合改革
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不是简单的控制指标,目的是推动岗位管理、职称竞聘、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重要制度在事业单位内部有机融合、良性运转,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推动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三、申报评审要求
(一)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规定执行。
(二)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丽人社〔2017〕190号)规定执行。
(三)考试有关要求。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四)继续教育要求
1.专业科目要求。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5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应情况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需填写附件中的《继续教育学分审核表》,由单位负责审核,市级组织相关继续教育人员进行复核。
2.一般公需科目要求。2018年凡参加职称评审、初定、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2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市直单位当年度参加培训考核不少于1个科目。市直单位申报对象报名网址:丽水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s://rlzy.ls12333.cn,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考试通过后在首页点击“我的证书”打印即可(咨询电话:2687181)。各县(市、区)申报对象的公需课程培训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五)满意度测评要求。根据丽卫〔2013〕157号文件要求,在2018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审查阶段,继续进行同行认可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工作,同行同意推荐率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85%及以上的方可推荐。
四、材料审核报送
(一)个人填报有关要求。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省所有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jw.gov.cn),打印后由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再经当地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推荐等,按评审权限逐级上报。
(二)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须提供附件中的《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由单位统一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统一提供给申报人员)。
(三)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须提供近1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选择“便民服务”-“社保证明打印”自行打印;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对申报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核实,对出具假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市属、县及以下单位人员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附件中个人应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并在2018年11月16日前报送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五)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的推荐费和评审费,由各地、各单位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申报对象须缴纳评审费280元,推荐费150元,共计430元,由单位统一收取。县及以下单位由县卫计局、市属单位由各单位(市属单位每人430元,县及以下单位每人280元)统一转帐(不能用现金存)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1210199229532100137,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县市区或单位)职称评审费×人”字样。
为确保2018年度卫生高级职称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省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和市卫生计生委人教处联系。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联系人:陈建清,联系电话:2090950;市卫生计生委人教处联系人:刘伟美,联系电话:2091279。
附件: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2日
附件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
(二)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
(三)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
(四)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
(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
(六)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
(七)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
(八)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九)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
(十)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
(十一)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
(十二)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
(十三)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丽人社〔2017〕190号)
二、有关政策规定
(一)共设置100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二)结合市级、县及以下单位不同人员的岗位职责,所有申报者应提交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情况,填报在综合表相应的栏目内。
2.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5例,一般应包括实例情况、处理办法、取得成效等内容,应尽量采用不同年份的实例,体现个人能力和水平;同时,申报临床、中医、口腔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填50例),其中申报专业序号为32-35、37-42的人员可不填写。应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3.论文发表及科研开展情况,论文及科研的内容应与岗位工作相关,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创新性和科学性,能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有助于推动医学发展。县级及以下人员不作申报要求,可作为评审参考。
4.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简称“三新”)应用推广情况,一般应包括“三新”内容、应用推广情况、取得成效。申报正高提供2项,副高1项,申报内容与5例实例不能重复,填报在申报系统相应的栏目内,并在线打印生成《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表》。
5.教学带教(业务指导)情况,在申报系统综合表-教育工作-教学带教工作表中,填写任现职以来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如进修生、实习生、规培生等)、研究生的情况。指导下级单位其它人员情况等填入其它栏内。
6.学术报告讲座情况,在申报系统综合表-教育工作-学术报告讲座表中,填写现职以来主要报告、讲座情况,一般应包括报告讲座举办单位或部门、时间、地点、对象、主题等情况,并在线打印生成《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
(三)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四)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实际,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等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等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五)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病例、学术报告讲座、业务指导及教育、报道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三、上报材料目录
(一)各地、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1.上报评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2.评委会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2份(A3纸)。
3.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4.其它需要县级认定的花名册:满意度测评、现专业工作环境年限、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机关到企事业单位等1份。
(二)个人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请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
1.本册材料目录1份。
2.真实性保证书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1份。
5.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其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
7.现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
8.现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或任职文件)及现申报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及任现职年度考核优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0. 工作环境及援疆、援藏、援青、援外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1. 按附件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表》要求填写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材料复印件1套。
12.任职期间进修、基层卫技培训合格证、下基层(市级申报人员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套。
13.个人行政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14.个人学术任职材料复印件1份。
15.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6.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7.体现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的证明材料1份。
18.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证明材料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9.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情况表(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及证明材料1套。
20.基层适宜技术推广材料1份。
21.业务指导帮扶证明材料1套(如培养或指导下级人员等、继教立项与授课情况、带教老师聘任证书等)。
22.重点学科、扶持学科、学科带头人等证明材料1份。
23.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及竞赛奖项等复印件各1份。
24.任现职期间论文、论著、在各类报刊(不是论文)等发表的相关专业文章或报道等复印件1套(含论文数据库查询页及SCI收录证明,并按《综合表》所列次序装订成册,限提供5篇)。
25.任现职期间科研立项及科技奖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26.体现专业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材料的其他材料1份。
(三)不装订成册的材料:
1.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3份(A3纸,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3. 提供附件中《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1份(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须提供近1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四、有关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完整,申报材料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栏目须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含上传到申报系统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认证材料复印件、聘任证书或证明复印件、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电子版上传申报系统,并提供相应纸质材料。
(三)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在线生成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scse.edu.cn)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相应材料电子版上传申报系统。
(四)提供的论文、论著,须是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以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或SCI论文第一通讯作者发表,并有正式刊号或书号。不符合要求的论文、论著不得提供。提供的论文、论著,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译文。
(五)论文、论著不需提供原件,只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复印封面、目录、文章页、封底。同时,论文须提供电子版本,中国知网收录的论文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检索网址,中国知网未收录的论文上传CAJ或PDF版论文,并提供WORD版,SCI论文同时上传中文版译文电子版。
(六)所有申报提供的国内论文,须提供在中国知网(http://acad.cnki.net)、维普数据库(http://www.cqvip.com)或万方数据库(http://www.wanfangdata.com.cn)论文在线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内容应包含论文题目、第一作者名称、作者单位、发表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等信息。未被数据库收录的须提供由杂志社出具的论文真实性证明。打印页面或收录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粘贴在杂志封面。
(七)申报材料袋必须为纸袋,质地坚硬,不易破裂,并按附件中《评审材料清单》要求填写后,粘贴在评审材料档案袋外面。
(八)评审结束后,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请申报者自留备份。
评审材料清单
单位 姓名
从事专业 申报职称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中级 | 初级 | |||
1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 3 | 3 | |
2 | 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 3 | 3 | |
3 | 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 1 | 1 | |
4 | 评审材料(一) | |||
5 | 评审材料(二) | |||
6 | 其他材料 | |||
7 | ||||
8 |
联系电话:
说明:此清单粘贴在评审材料档案袋外面
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情况 | 单位名称(盖章) | ||||||||||
编制数 | 专业技术岗位总数 | ||||||||||
岗位情况 | 等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及未定级 | 总数 | |||||
核准比例 | — | ||||||||||
核准人数 | |||||||||||
实聘人数 | |||||||||||
空缺情况 | |||||||||||
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结果 | 2018年我单位共推出个正高级岗位,个副高级岗位,个中级岗位,个初级岗位。经考核竞聘,确定聘任的在编人员中人已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办理聘任手续,人目前不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意推荐参加评审,并承诺在取得职务任职资格后,按规定及时聘任。拟聘任人员中不具有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如下: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聘任专业 技术职务 |
聘任 时间 |
在聘岗位 等级 |
推荐申报 职称 |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注:该表格为事业单位推荐在编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填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表
单位: 姓名:
年度 | 国家Ⅰ类学分 | 省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合计 | 审核人签名 |
经审核,该同志5个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真实有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专业对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
序号 | 申报专业 |
执业 类别 |
执业范围 | 备注 |
---|---|---|---|---|
1 | 全科医学 | 临床 | 全科医学 | |
2 | 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预防保健 | |
3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4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5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6 | 肾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7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8 | 内分泌学 | 临床 | 内科 | |
9 | 血液病学 | 临床 | 内科 | |
10 | 传染病学 | 临床 | 内科 | |
11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临床 | 内科 | |
12 | 急诊医学 | 临床 | 急救医学 | |
13 | 重症医学 | 临床 | 重症医学、内科 | |
14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15 | 骨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16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17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18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19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儿科 | |
20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21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22 | 康复医学 | 临床 | 康复医学 | |
23 | 妇产科学 | 临床 | 妇产科 | |
24 | 计划生育 | 临床 | 计划生育 | |
25 | 儿科学 | 临床 | 儿科 | |
26 | 眼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 | |
27 | 耳鼻咽喉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 | |
28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皮肤病与性病 | |
29 | 精神病学 | 临床 | 精神卫生 | |
30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31 | 肿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32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 放射治疗 |
|
33 | 放射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 放射治疗 |
|
34 | 超声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 放射治疗 |
|
35 | 核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 放射治疗 |
|
36 | 麻醉学 | 临床 | 外科、麻醉 | |
37 | 病理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3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3 | 口腔医学 | 口腔 | 口腔 | |
44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口腔 | |
4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口腔 | |
46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口腔 | |
47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口腔 | |
48 | 职业卫生 | 公卫 | 公卫 | |
49 | 环境卫生 | 公卫 | 公卫 | |
50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公卫 | |
51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公卫 | |
52 | 放射卫生 | 公卫 | 公卫 | |
53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公卫 | |
54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公卫 | |
55 | 地方病控制 | 公卫 | 公卫 | |
56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公卫 | |
57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公卫 | 公卫 | |
58 | 卫生毒理 | 公卫 | 公卫 | |
59 | 妇女保健 | 临床 公卫 |
妇产科、公卫 | |
60 | 儿童保健 | 临床 公卫 |
儿科、公卫 | |
61 | 护理学 | 护士 | 护理 | |
62 | 内科护理 | 护士 | 护理 | |
63 | 外科护理 | 护士 | 护理 | |
64 | 妇产科护理 | 护士 | 护理 | |
65 | 儿科护理 | 护士 | 护理 | |
66 | 医院药学 | |||
67 | 药物分析 | 限评审正高 | ||
68 | 临床营养 | |||
6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 |||
7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 |||
7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 |||
7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 |||
7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 |||
74 | 心电图技术 | 限评审副高 | ||
75 | 脑电图技术 | 限评审副高 | ||
76 | 病理学技术 | |||
77 | 放射医学技术 | |||
78 | 超声医学技术 | |||
79 | 核医学技术 | |||
80 | 康复医学技术 | |||
81 | 口腔医学技术 | |||
82 | 理化检验技术 | |||
83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84 | 输血技术 | |||
85 | 生殖健康教育技术 | 限评审副高 | ||
86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中医 | 中医、中西医结合、全科医学 | |
87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88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89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90 | 中医肿瘤学 | 中医 | 中医 | |
91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92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93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94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中医 | 中医 | |
95 | 中医骨伤学 | 中医 | 中医 | |
96 | 中医推拿学 | 中医 | 中医 | |
97 | 中医针灸学 | 中医 | 中医 | |
98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 | |
99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 | |
100 | 中药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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