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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常识类知识点(31):古代离婚制度

更新时间:2019-11-05 15:38: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5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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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业单位考试中作答常识类的题目不可以浪费太多时间,环球网校编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常识类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可能会用到,为各位考生平时积累常识类知识点提供一些帮助,希望各位考生可以做到每天积累一点点,在考试时可以作答如流。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古代离婚制度

(一)七出、三不去

解除婚姻关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条理由休妻妻子故而得“七出”之名。

“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第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第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和离

古代离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离",而和离指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夫妻双方和议后离婚,而不单纯是丈夫的一纸休妻。“和离”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在“诸犯义绝者离之”条后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问罪)。”和离需由丈夫签“放妻书”。后代循唐例,也称“和离”为“两愿离婚”,并为近代法律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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