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常识类知识点(70):物权之所有权
更新时间:2019-11-26 17: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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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业单位考试中作答常识类的题目不可以浪费太多时间,环球网校编辑为大家整理了事业单位考试常识类知识点“物权之所有权”,帮助大家积累知识,希望各位考生可以做到每天积累一点点,在考试时可以作答如流。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事业单位考试知识点:物权之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内容
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方式。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以上就是所有权的相关知识,所有权是民法章节相对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常识类知识点不是一下子就能记住很多,需要日积月累,环球网校编辑为大家整理了事业单位考试常识类知识点“物权之所有权”,希望可以对考生们提供便捷的学习来源,在作答常识类的题目时学会规划合理的时间,祝各位考生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下旗开得胜,考取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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