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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8年6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领取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27 16:25:3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2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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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协会领导要求,为减轻各培训机构及全体考生的负担,方便考生就近、快速领取证书,协会决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由各区联络处负责发放,各培训机构可通知考生自行到培训机构所在辖区联络处领取证书,没有培训机构的辖区联络处暂不承担此项工作

关于领取2018年6月批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协会各区联络处,各培训机构及全体考生:

根据协会领导要求,为减轻各培训机构及全体考生的负担,方便考生就近、快速领取证书,协会决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由各区联络处负责发放,各培训机构可通知考生自行到培训机构所在辖区联络处领取证书,没有培训机构的辖区联络处暂不承担此项工作,现就有关发放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2018年6月批次在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上海)站报名并通过理论、实操考试,成绩均合格(合格人员名单可在上海市消防协会官网查询),且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考生。

(二)证书含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对应原建(构)筑物消防员)和初级消防员(对应原灭火救援员)。

二、领取方式

领取方式分为自取和委托领取两种:

(一)自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领取时如实填写发放表上的相关信息。

(二)委托领取:1.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人手写授权委托书领取,领取时如实填写发放表上的相关信息;2.委托单位领取:经办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盖有单位印章的介绍信、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委托人手写授权委托书领取,领取时如实填写发放表上的相关信息。

三、领取时间

各培训机构及考生于2月25日起,每周一至周五9:30分至11:30分、13:30分至16:00分到协会各区联络处领取证书,法定节假日和其余时间不予受理;各区联络处于2月20日至22日在工作时间内到鉴定站先行领取证书。

四、领取地点

各培训机构(含考生)至所在区联络处领取证书,各区联络处具体地址如下:

浦东联络处:浦东大道2330号4号楼203室(银珠大夏)

顾建英 021-68557505 13918867884

南 汇 点:惠南镇中山路48号

宋雪明 021-22043027 13761556984

李明华 13148110662

黄浦联络处:河南中路280号一楼

叶慧芳 021-23033650 13127549426

费敏玥 18616227797

徐汇联络处:桂平路410号漕河泾国际孵化中心B区421室

张维华 021-64753299 18939973078

长宁联络处:中山西路555号绿洲大厦616室

杨玲玲 13120565828

静安联络处:恒丰路601号2楼2218室

黄亚仙 021-63537100 13122635432

陈 琴 13585853202

普陀联络处:中江路889号曹杨商务大厦15楼1517室

晁丽珺 021-62110008 13611619856

顾明欣 13918079446

虹口联络处:广粤路501号523室

朱秀娟 13816718289

杨浦联络处:辽阳路333号2楼

倪雯丽 021-65731555 15000717085

闵行联络处:顾戴路2568号银石科技园2号楼四楼A415室

顾珺雯 15921272850

冯 萍 18616756711

宝山联络处:梅林路358号智慧源11栋326-327室(近水产路)

杨瑞娟 13122159929

陆一能 15900592251

嘉定联络处:叶城路818号510室(嘉禾大厦)

张云嘉 021-59900355 13761250798

松江联络处:广富林路255号开天大厦2021室

蔡继超 021-57825551 18802150598

金山联络处:沪杭公路8718号

朱雪连 021-57931140 13661910884

任晓萍13761067708

青浦联络处:清河湾路1228号(工商联大厦副楼)

陈 益 021-69222774 13641863253

奉贤联络处:南桥镇百富路388弄卓越世纪中心11号优淘城1204室

朱晓倩 021-60292923 18502163265

崇明联络处:育麟桥路341号二楼

包俊豪 13585792871

五、有关要求

1、接此通知后,请各培训机构及时通知各自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经审核通过的考生或相关单位携带好所需证件、材料及时到指定地点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证书发放完毕后,各区联络处将证书发放签名册原件和考生身份站复印件交到鉴定站,各自保留证书发放签名册复印件备查。

3、任何个人、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在证书发放期间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4、任何个人、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扣留考生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领取证书后要妥善保管,证书遗失不能补办。

此通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模版.docx

2、关于领取2018年6月批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盖章版.zip

上海市消防协会

2019年2月18日

咨询电话:021-33303345 33303356

投诉电话:021-53089297

分享到: 编辑:孙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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