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考生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在考前不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按放弃考试处理。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作业),经警告后不改正的,取消考试资格。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考人员宣布取消考试资格,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夹带考试禁用物品考试的;
(二)任意调换或移动考位,经警告后不改正的;
(三)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位的;
(四)顶替代作、调包换件、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或互借考试用品的;
(五)交头接耳,用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答案的;
(六)窥视他人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作业)的;
(七)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的;
(八)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试件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纪行为。
第七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作业)的考生,予以警告、记名,扣除该场笔试得分10分或操作技能得分10%;对经警告仍继续答题(作业)的,宣布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位的;
(二)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试件)带出考场的;
(三)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字迹潦草不清或不按要求填涂考试信息的;
(二)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三)更换字体、字色和不同型号的书写笔答题或使用涂改液的;
(四)在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试件)上做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特殊标记的;
(五)其他违纪行为。
第九条对扰乱秩序、用语言或行为威胁执考人员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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