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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审计师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更新时间:2019-08-19 09:15:41 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138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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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审计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审计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专业新增设正高级职称,取消员级职称。职称层级调整后包括正高、副高、中级、助理4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各层级均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审计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审计师对应五至七级,审计师对应八至十级,助理审计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本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式。

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审计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违反廉政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审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正高级审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专业能力。掌握系统扎实的审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审计、财会、经济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审计专业国内外科研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探索创新审计前沿理论知识的水平。

第十一条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审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贡献显著,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二)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专业工作中,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并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批准实施,或者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三)负责本单位审计专业工作中,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制度创新及内部控制规范,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2项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四)主持开发的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省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并推广,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与审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五)是审计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突出。

第十二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高级审计师或与其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

第十四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审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审计业务工作报告、审计科研课题、审计方法创新规范等(标志性成果,须经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老师签订诚信承诺基础上,签署是否达到正高级审计师水平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大数据审计,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审计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审计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或组织实施全省性行业审计或重点专项审计调查项目5个以上,全市性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8个以上。

2.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获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或4项以上获省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或5项以上获市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

3.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全省性行业审计或审计重点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5项以上被省政府采用,或有10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

4.主持或组织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或从事审计业务满10年,并主持或组织实施7个以上大型企业审计项目。

6.在大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或从事与总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且在任职期间未因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所在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本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7.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的先进称号1次。

8.市厅级表彰2次。

9.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内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11.本人研究的课题、审计模型、技术方法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老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高级审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专业能力。掌握系统的审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及审计、财会、经济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审计专业国内外科研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探索创新审计前沿理论知识水平。

第二十二条技术能力。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在有效期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审计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二)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厅级以上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科研能力较强,取得审计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审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四)是本单位审计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青年技术人才业绩突出。

第二十三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审计师或其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任审计师或与其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二十四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度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审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审计业务工作报告、审计科研课题、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等(标志性成果,须经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高级老师签订诚信承诺基础上,签署是否达到高级审计师水平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并借助工具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要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大数据审计,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审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或考取全国注册会计师类职业资格,参考其他业绩。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审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审计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或组织实施全省性行业审计或重点专项审计调查项目3个以上,全市州性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5个以上。

2.主持或组织实施的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获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或3项以上获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或4项以上获市州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

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全省性行业审计或重点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发现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4项以上被省政府采用,或有6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采用。

4.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中所承担的审计事项中发现并向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累计满3年,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6年,并主持或组织实施5个以上中型审计项目。

6. 独著或作为第1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全文发表财经类论文l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财经类论文2篇以上。

7.本人的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市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并推广。

8.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9.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0.对确实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高级老师实名推荐。

11.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2.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三十五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 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审核。“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本专业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十六条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七条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第三十八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所称大型审计项目是指:省属、市属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省市特大建设项目审计;省直重点部门和市州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统一安排的专项审计;大型企业财务收支及经营状况审计;大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本评价条件标准所称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财政收支审计;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市县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型企业财政收支及经营状况审计;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所称主持或组织实施,指在审计组中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开发审计模型、新审计技术方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和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四十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策按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甘肃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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