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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务实训:劳动仲裁简易处理可以取消答辩期吗

更新时间:2019-08-21 15:49: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4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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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孙某因与所在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提出了仲裁申请。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仲裁委员会决定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孙某想知道,既然是简易处理,是不是就可以取消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答辩期,立即开庭审理?

【答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因此,如果孙某的用人单位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取消答辩期,尽快开庭审理。

【法条释义】

上述法条规定了简易处理的案件答辩期缩短取消及前提条件。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答辩期限或者取消答辩期;但未经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庭不得自行决定缩短或取消答辩期。

在答辩期缩短与取消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反申请的期间以及举证期限都有可能相应缩短或者取消。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的情况下,立即开庭审理或者指定开庭日期。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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