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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垄断协议

更新时间:2019-09-27 10:29:16 来源:网络 浏览15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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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公务员考试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竞争也很激烈,都需要进行大量的复习去理解、掌握、巩固各类与公务员考试密切相关的知识,积极备考。以下内容为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垄断协议。

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分类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哪些情况是横向垄断协议,哪些情况是纵向垄断协议,哪些情形又不算垄断协议呢?

1、横向垄断协议

首先,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也明确列举了一些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其表现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情形: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率,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到(5)项,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以上内容是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垄断协议。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有意愿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要抓紧时间复习备考。了解更多有关考试的内容,关注环球网校公务员频道。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免费下载更多公务员精华资料、系列模拟试题哟!

分享到: 编辑: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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