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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育婴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征集评价组织

更新时间:2020-10-20 09:41:26 来源: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浏览47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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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了《关于在全省征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从中可以了解到2020年福建育婴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征集评价组织,环球网校(环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编整理了2020年福建育婴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征集评价组织,详情请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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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育婴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征集评价组织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转发〈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等3份文件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拟向全省公开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福建境内依法登记,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拟面向全省范围开展认定的社会评价组织需具备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2万人次以上的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评价人数占总规模比例不得低于30%。累计培训评价不足2万人次的,所培训评价职业(工种)应在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形成与我省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独具特色、社会广泛认可的培训评价品牌。拟面向各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的培训评价规模条件,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老师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开展知识技能型职业(纸笔作答类)的社会评价组织应在全省各地市均已有负责培训评价工作的分支机构。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5.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在具备上述条件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优先考虑:

1.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曾参与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教学大纲、教材、国家题库(或省题库)的开发编制。

2.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或为我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

3.经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的福建省工业(产业)园区职业技能提升中心。

4.在我省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领域有重大突破的。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社部陆续公布新职业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面向全省范围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申报知识技能型职业(见附件2)。

(三)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三、实施程序

(一)材料受理

本着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各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向所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报;拟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本文规定的申报条件直接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如下: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认定职业(工种)目录、培训教程及试题样本;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老师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2019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7.历史鉴定相关证明材料及培训评价规模数据辅证材料。

(二)遴选备案

1.组织审核。省、市中心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老师考察评价组织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进行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原则上同一职业(工种)在同一地市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不得超过2个。

2.结果上报。各市遴选、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需报省中心审核后,由省中心统一将评估合格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向人社部报备。

3.公布目录。经人社部同意备案的评价组织,由省中心统一进行评价机构编码,列入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并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资质有效期 3 年,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等决定是否予以延期。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三)开展认定

1.评价机构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市中心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计划。省、市中心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全过程进行抽查监督。

2.评价机构应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省、市中心进行备案。

3.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省、市中心对其认定结果予以确认。

(四)其他

1.全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自下文之日起启动,请各市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首批评价组织评估材料提交省中心汇总。今后,省中心将按照“成熟一个、备案(受理)一个”原则持续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2.经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评价工作前,需向省中心备案。备案通过后,按照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评价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评价机构应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场所内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三)具有评价意愿的劳动者,可结合就业创业需要,自主选择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评价需求但不具备评价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评价组织,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未设有鉴定站的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可参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流程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申报。

(五)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在备案地以外开展评价工作的,需向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备。

(六)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应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制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收费管理等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2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2.面向全省开展的知识技能型职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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