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类人员安全警示案例: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20年3月7日17时40分许,欣佳酒店一层大堂门口靠近餐饮店一侧顶部一块玻璃发生炸裂。18时40分许,酒店一层大堂靠近餐饮店一侧的隔墙墙面扣板出现2至3毫米宽的裂缝。19时06分许,酒店大堂与餐饮店之间钢柱外包木板发生开裂。19时09分许,隔墙鼓起5毫米;2至3分钟后,餐饮店传出爆裂声响。19时11分许,建筑物一层东侧车行展厅隔墙发出声响,墙板和吊顶开裂,玻璃脱胶。19时14分许,目击者听到幕墙玻璃爆裂巨响。19时14分17秒,欣佳酒店建筑物瞬间坍塌,历时3秒。事发时楼内共有71人被困,其中外来集中隔离人员58人、工作人员3人(1人为鲤城区干部、2人为医务人员)、其他入住人员10人(2人为欣佳酒店服务员、5人为散客、3人为欣佳酒店员工朋友)。
二、欣佳酒店建筑物基本情况
欣佳酒店建筑物位于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南环路1688号,建筑面积约6693平方米,实际所有权归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建筑物东西方向长48.4米,南北宽21.4米,高22米,北侧通过连廊与二层停车楼相连。该建筑物所在地土地所有权于2003年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2007年4月,原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泉州鲤城新星加油站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于2008年2月颁给其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12月,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依法履行任何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12年7月,在涉事地块新建一座四层钢结构建筑物(一层局部有夹层,实际为五层);2016年5月,欣佳酒店建筑物内部增加夹层,由四层(局部五层)改建为七层;2017年7月,对第四、五、六层的酒店客房等进行了装修。事发前筑物各层具体功能布局为:建筑物一层自西向东依次为酒店大堂、正在装修改造的餐饮店(原为沈增华便利店)、华宝汽车展厅和好车汇汽车门店;二层(原北侧夹层部分)为华宝汽车销售公司办公室;三层西侧为小灰餐饮店(欣佳酒店餐厅),东侧为琴悦足浴中心;四层、五层、六层为欣佳酒店客房,每层22间,共66间;七层为欣佳酒店和华胜车行员工宿舍;建筑物屋顶上另建有约40平方米的业主自用办公室、电梯井房、4个塑料水箱、1个不锈钢消防水箱。
2019年9月,欣佳酒店建筑物一层原来用于超市经营的两间门店停业,准备装修改做餐饮经营。2020年1月10日6上午,装修工人在对1根钢柱实施板材粘贴作业时,发现钢柱翼缘和腹板发生严重变形,随即将情况报告给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欣佳酒店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金锵。杨金锵检查发现另外2根钢柱也发生变形,要求工人不要声张,并决定停止装修,对钢柱进行加固,因受春节假期和疫情影响,未实施加固施工。3月1日,杨金锵组织工人进场进行加固施工时,又发现3根钢柱变形。3月5日上午,开始焊接作业。3月7日17时30分许,工人下班离场。至此,焊接作业的6根钢柱中,5根焊接基本完成,但未与柱顶楼板顶紧,尚未发挥支撑及加固作用,另1根钢柱尚未开始焊接,直至事故发生。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单位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增加夹层导致建筑物荷载超限。该建筑物原四层钢结构的竖向极限承载力是52000千牛,实际竖向荷载31100千牛,达到结构极限承载能力的60%,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坍塌。增加夹层改建为七层后,建筑物结构的实际竖向荷载增加到52100千牛,已超过其52000千牛的极限承载能力,结构中部分关键柱出现了局部屈曲和屈服损伤,虽然通过结构自身的内力重分布仍维持平衡状态,但已经达到坍塌临界状态,对结构和构件的扰动都有可能导致结构坍塌。因此,建筑物增加夹层,竖向荷载超限,是导致坍塌的根本原因。在焊接加固作业过程中,因为没有移走钢柱槽内的原有排水管,造成贴焊的位置不对称、不统一,焊缝长度和焊接量大,且未采取卸载等保护措施,热胀冷缩等因素造成高应力状态钢柱内力变化扰动,导致屈曲损伤扩大,钢柱加大弯曲、水平变形增大,荷载重分布引起钢柱失稳破坏,最终打破建筑结构处于临界的平衡态,引发连续坍塌。通过技术分析及对焊缝冷却时间验证,焊缝冷却至事故发生时温度(20.1℃)约需2小时,此时钢柱水平变形达到最大,与事故当天17时10分许工人停止焊接施工至19时14分建筑物坍塌的间隔时间基本吻合。
四、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杨金锵无视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以及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责任长期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1.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组织勘察、设计,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人员,开工建设四层(局部层)钢结构建筑物。为使该违法建设“符合政策”,申报鲤城区特殊情况建房并获批同意,该违法建筑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在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又擅自加盖夹层,组织无资质的施工人员,将原为四层(局部五层)的建筑物改扩建为七层,未经竣工验收及备案投入使用。
2.伪造材料骗取相关审批和备案。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签名等资料,假冒施工单位,使用私刻的资质章、出图章,假冒设计单位,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虚假资料,用于向原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申办欣佳酒店建筑物(原四层建筑)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3.违法违规装修施工和焊接加固作业。违反《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组织施工设计,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组织无资质的施工人员,对欣佳酒店建筑物第四至六层实施装修,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和备案就作为酒店客房投入使用。在发现建筑物钢柱严重变形后,未依法办理加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法组织无资质的施工人员对钢柱进行焊接加固作业,违规冒险蛮干,直接导致建筑物坍塌。
4.未依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发现欣佳酒店建筑物钢柱严重变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下,隐瞒情况,未采取人员撤离、停止经营等应急处置措施,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欣佳酒店
1.伪造材料骗取消防审批。
2.串通内部人员骗取特种行业许可。
3.未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违反《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发现墙面凸起、玻璃幕墙破碎等重大安全隐患后,未及时通知和引导人员疏散,未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错失了人员疏散逃生时机。
安全三类人员,是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就是环球网校为大家带来的“安全三类人员安全警示案例: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供大家参考学习!环球网校也为大家提供了更多安全三类人员免费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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