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类人员安全警示案例:青海5起重点车辆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案例一:1月15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的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青B17858的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宁前往民和官亭。当日13时10分,董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民和县巴州镇(享大线9千米+800米)路段时,与前方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董某某驾驶车辆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超车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马某骑自行车横过公路未下车推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董某某、马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4月1日13时22分,陕西省榆林市的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青F02816的大型普通客车,由果洛藏族自治州久治县驶往玛沁县大武镇方向,当行驶至西久线682千米+700米转弯处时,车辆驶出路外,翻至路基下,造成多名乘客受伤。经调查,吴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运大武至久治客运班线车。事故当天该车在无班次、无安检、GPS动态监控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下私自营运并发生事故。
事故原因:吴某某驾驶车辆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2月19日9时09分,湟中县的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青C06018的重型罐式货车,在湟中县多巴镇多巴一村果园巷由南向北倒车时,将湟中县多巴镇的行人王某某碰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山某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倒车,行人王某某未靠路边行走。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3月29日,湟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四:1月28日19时30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的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D1942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载液化气的甘D1219号牌的挂车,从西宁驶向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方向,当车辆行驶至阿赛公路68千米+500米处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与挂车脱离,挂车侧翻在公路左侧路基,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马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4月22日17时许,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青A61618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阿赛公路由黄南驶向西宁,当车辆行驶至阿赛公路76千米+160米处(隆务峡1号隧道)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互助土族自治县的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青A71160的重型罐式货车(装载25吨柴油)相撞,造成孙某某死亡,蔡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安全三类人员,是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就是环球网校为大家带来的“安全三类人员安全警示案例:青海5起重点车辆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供大家参考学习!环球网校也为大家提供了更多安全三类人员免费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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