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评师安全新闻分享:江西7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近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七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2019年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基础上,结合江西实际,充分吸收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后联合印发的,旨在通过加强协作,综合采用行政、刑事和经济手段对于涉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予以综合惩治。
细化标准形成程序闭环
《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证据收集、协作和监督、附则等六章四十八条。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包含应急管理厅(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危险物品肇事案件等九大类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衔接工作。
《办法》细化了涉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规定了“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的案件移送原则,并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指定移送、跨行政区域案件移送、配合等内容,及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进行规定。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可操作性,还制作了《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等6个格式文本,增强办理程序的规范性。总体上,形成了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逮捕、起诉、审判的程序“闭环”。
发生事故应通知公安机关派员调查
《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此举有利于及时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线索,搜集相关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证据收集方面,《办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材料的获取、固定、保存等过程进行了细化规定,并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日常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过程相衔接,确保证据收集与使用的合法性。
《办法》在协作机制中还加入监督内容。包括上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于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移送而未移送、应立案而未立案、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等情况,分别规定了监督机制,还就社会公众对有上述情况的举报作出规定。同时,《办法》要求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的案件,报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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