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工保护有关规定
1、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的五项权利是:(1)依法享受劳动保护;(2)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 4)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5)接受劳动保护培训。
2、劳动者再劳动保护方面的五项义务是:(1)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2)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服从生产指挥,遵守劳动纪律;( 4)爱护劳动保护设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装置和用品、用具;(5)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3、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 。再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4、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 1 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每月总时数 不得超过 36 小时 。
5、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工保护有关规定:( 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对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三类人员,是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内容就是“安全三类人员技能提升: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工保护有关规定”,更多安全三类人员免费资料,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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