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该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
该法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并因此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总体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5)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1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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