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浙建站督﹝2020﹞1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合同纠纷预防,完善工程结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各地应尽快建立健全工程结算争议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切实帮助发承包双方快速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加强案卷档案管理,按季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上报当地调解数据,并将调解过程碰到的难点问题及时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反映。
二、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力度。各地要认真执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调解工作细则,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引导争议双方选择行政调解妥善解决矛盾,降低化解纠纷的社会成本。
三、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地应组建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专业水平高的调解员队伍,制定出台调解员管理办法,不定期开展理论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防范行政调解廉政风险。各地应严格遵循办法中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也不偏袒包庇一方当事人,重点关注调解过程中的各个风险点,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调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取消调解员资格,并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五、强化行政调解经费保障。各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应通过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经费预算,保障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3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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