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文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节科函〔2020〕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09号)要求,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选工程项目。试点工程项目应为以钢结构体系为主受力结构的城镇及农村新建住宅项目,在2019-2021年期间开工建设,符合《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有关规定,采取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工业化生产方式进行建设。各市要高度重视,在2019年报送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计划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试点项目的筛选、上报工作,试点项目建筑面积总量不得低于2019年报送计划规模。请于4月15日前将《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程项目表》(附件1)纸质版(盖公章)及电子版报省厅节能科技处。
二、加强实施管理。省厅将根据各市报送情况,建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按月对各市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对建设规模大、技术体系先进、实施情况良好的试点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列为省级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按期调度报送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将《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2)报省厅节能科技处。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试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可提请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老师委员会组织审查、提供指导。
三、落实扶持政策。各市要按照《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程项目建筑容积率奖励、财政奖励、降低预售条件及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等扶持政策落实,切实加大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支持引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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