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实训政策:工伤保险认定时间如何界定
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小提示: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时限最多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一)
初次鉴定→60日内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或终结)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
再次鉴定→15日内
申请鉴定(确认)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初次或复查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注意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三)
复查鉴定→1年后
自生效的鉴定(确认)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鉴定(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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