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恩施州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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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州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5〕90号)、《湖北省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执业准入
第三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学核定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人数。根据各村服务人口、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以县市为单位乡村医生占农业人口的比例控制在1.15‰以内,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第四条 规范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需具备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由本人提交申请、乡镇卫生院初审、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行。从事护理、药事和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五条 乡村医生采取“县招、乡村联管、村用”的管理方式,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负责,乡村医生要服从乡镇卫生院和辖区村委会的双重管理。
第六条 加强乡村医生思想政治建设。乡村医生须按时参加属地村委会政治思想学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第七条 加强乡村医生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乡村医生着装要规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八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至少每月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村医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医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培训,协调解决村医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一)乡村医生应当遵守《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发〔2017〕18号)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范执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乡村医生应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对不可回收和可回收废物分类处理,交由乡镇卫生院集中处置。
(三)积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质保量完成乡镇卫生院核定不低于40%的项目工作任务,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四)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十条 严格乡村医生工作纪律。
(一)严格考勤管理。乡村医生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工作日数。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须公示,对2人以上的村卫生室要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并有交接班记录,对一人一室的村卫生室人员休息或入户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要在醒目处告知事由和联系电话。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连续2天及以上的,必须向乡镇卫生院分管院长请示同意后并报村支两委(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备案方可休息。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乡村医生需请假的,需向乡镇卫生院请假,同时向属地村支两委报备。请假期满,应到乡镇卫生院予以销假并向属地村委会报备,未按规定销假报备的,按旷工处理。
(三)严明劳动纪律。乡村医生本年度请假期满未返岗以及旷工的,连续5天以上(含5天)或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其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加强村卫生室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指导村卫生室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及资产登记等工作。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乡村医生定期培训。
(一)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建立乡村医生培训长效机制;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二)乡村医生实行业务目标考核制度,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量化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定期开展业务督导。
第十三条 实行乡村医生绩效考核。
(一)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其业务能力、工作完成情况,收集村委会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纪律、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的评价和建议。绩效考核结果认定分4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将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发放的主要依据。
(二)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进行执业注册;确有需要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择优返聘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给予奖励,鼓励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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