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职称考生关注:关于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要求,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扩大社会就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决定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项目试点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项目目标
建立统一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标准,促进医疗护理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不断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以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二、 组织架构
(一) 项目发起及督导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 项目组织管理单位
北京卫人伟业国际医药研究中心(以下筒称医药研究中心)
(三)项目培训实施单位
医疗护理员培训项目工作站(以下简称培训工作站)
三、 职责
(一) 人才中心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指导培训工作站开展相关工作等。
(二) 人才中心直属机构医药研究中心负责培训工作站认定和管理(管理办法见附件1),并向培训工作站提供统一的教材、课件、师资培训及相关考核等培训产品和服务。
(三) 符合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中等、高等职业院校)可申请成为培训工作站(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2)。各培训工作站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四、 项目经费
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证书费用由各培训工作站按当地有关规定向学员收取。各培训工作站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且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相关培训收费的规定。鼓励各培训工作站推动地方制定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的具体政策,争取地方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贴。
五、 联系方式
医药研究中心:
电话:010-59389895
传真:010-59389900,010-59389894
邮箱: yyyjzx@hhrdc.com
人才中心:
电话:010-59935378
传真:010-5993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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