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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职称行业资讯: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三年规划

更新时间:2020-07-24 15:37:13 来源:山东省健康卫生委员会 浏览97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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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关于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20〕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若干措施》(鲁政发〔2020〕10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指导各地精准实施基层医疗卫生设施提升项目,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共建共享,以实施基层医疗卫生设施提升项目为契机,对县域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体谋划和系统建设,利用三年时间,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档升级,实现县域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逐步建立“以人为本”的县域整合型服务体系,构建“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乡”的分级诊疗格局,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优质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县域统筹,系统推进。以县域为单位,以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为目标,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要求,统筹规划辖区机构布局,完善服务体系,缩小服务半径,让群众就近获得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2.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以基层卫生短板、弱项问题为导向,坚持底线思维,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科学精准确定建设目标,精准投资,精准补短板,严防重复建设,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3.医防协同,均衡发展。统筹提升县域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能力,强化医防在机制、人员、信息和资源等方面协同,为群众提供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一体化的综合服务。

4.中西医并重,优势互补。健全县域中医药服务体系,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发挥各自优势,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共同为群众健康提供保障。

二、规划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力争到2023年6月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省90%以上县(市)综合医院和60%以上中医医院达到国家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2021年、2022年分别达到80%、85%和30%、45%;50%以上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甲等水平,2021年、2022年分别达到30%、40%。

——以市为单位,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国家基本标准,20%以上达到国家推荐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立发热哨点诊室,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和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建设力争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

——政府办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院中医药科室全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龙头作用。对照国家相应标准,全面提升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综合能力,70%以上县(市)综合医院和45%以上中医医院达到三级乙等医院医疗服务水平,2021年、2022年分别达到50%、60%和25%、35%。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要完成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癌症等其中5个以上中心的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20〕735号)要求,改善1所县级医院传染病救治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相应规模的传染病救治病床、负压病房和重症监护病房;补齐县级综合医院发热门诊、感染性疾病科、精神(心理)科和病原微生物检测、急诊急救、创伤救治等服务短板;完善县级中医院治未病科、康复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急隔离产房建设,提高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急危重症救治能力;优化县级疾控机构设置与职能,全面提升疾病预防和控制、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与干预能力。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以现有机构转型改、扩建为主,原则上较大的县(市)设置1所精神卫生中心,没有精神卫生中心的县(市、区)要明确一所综合医院或市级精神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县级医院医共体牵头作用,实现人才、技术等资源下沉,提高医学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检查检验、病理诊断、药品供应保障、消毒供应、后勤服务等中心运行效能,拓展对医疗质量及院感控制、健康管理、中药饮片、教育培训的县域统筹管理,进一步提升县域医疗服务和管理同质化水平,县域就诊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1.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政府办卫生院的基础上,县域面积大、交通不便捷的涉农县(市、区),根据地域和人口分布,选择1-3个乡镇卫生院,将服务能力提升到二级医院标准,作为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构建农村地区30分钟重点疾病救治服务圈。乡镇卫生院在达到国家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的同时,重点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床位、科室及发热哨点诊室(标准见附件1)等建设(提升标准见附件2)。

2.拓展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城市街道,至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社区医院。2021年起,新建或由卫生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社区医院标准建设。落实新建小区配套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政策,严格验收程序,保障机构业务用房。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周边医疗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提升标准见附件3)。

(三)筑牢村级服务网底。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服务人口规模,科学统筹村卫生室布局,原则上以2.5公里服务半径为宜,建成以中心村卫生室为主体、一般村卫生室和村卫生室服务点为补充,公益特色鲜明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农村地区15分钟健康服务圈。积极推进村卫生室产权公有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或延伸举办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应在现有规划基础上进行调整提升完善(具体见附件4)。

(四)推进医防融合服务。健全完善医疗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搭建信息互通共享的业务支撑平台,探索建立机构间人员培训交流机制。将疾控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纳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医防融合的防病体系。整合服务流程,把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作为临床医疗服务的重要环节,探索推行医疗处方和健康处方“双处方”,逐步建立预防、医疗、慢病管理、康复为一体的服务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五)配齐配强基层机构人才队伍。积极推动基层卫生人才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评聘、收入分配等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增强基层岗位吸引力。落实县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标准,以县为单位空编率降至5%以下。设立基层首席公共卫生医师,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1-2名专兼职公共卫生医师。乡村医生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服务人口1-1.5‰配备,积极推行县招乡管村用。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全日制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可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三年内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达到50%以上。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健康网格化监管体系,整合卫生监督、计生执法、职业健康等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乡村医生、计生专干作用,推动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

(六)推进信息化赋能基层。完善县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均要达到《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的80%以上;县域内健康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形成融合公共卫生、电子病历等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电子健康档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均实现在线预约、双向转诊和数据自动采集。全面推广电子健康卡应用,县级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全面达到3级以上,其中县级综合医院达到4级以上。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远程医疗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村卫生室。推进“互联网+综合监管”,提升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行业综合监管效能。

(七)优化基层机构运行保障政策。完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完善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管理体制机制。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统筹平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基层机构人员收入逐步达到县级医院同职级人员水平。落实一般诊疗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医务性收入占比。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落实总额控制指标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等政策,支持基层首诊,按照功能定位推进分级诊疗。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级政府要承担统筹责任,推动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衡协调发展。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要求,切实承担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支出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和已经申报基层卫生设施提升项目,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要编制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完善机构设置,大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政府卫生投入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和职称评聘、薪酬等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卫生、医疗等因素,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医保部门负责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定和落实强基层相关倾斜支持政策。

(二)加快推动实施。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在调研论证基础上,于2020年9月底前制发当地工作计划。在选址规划、项目论证、政策支持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尽早落地。对财力较弱、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由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鼓励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建设内容整合打包以项目形式推进,鼓励以市、县为单位集中高标准采购仪器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监测指导。各地要围绕三年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依托各级卫生健康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信息系统,开展三年规划指标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要根据进展情况,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督促指导,帮助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宣传推广。省级将于2023年下半年对各市进行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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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路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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