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入门——建筑工程小知识分享:法律责任中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处罚的条款有哪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③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④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适用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
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③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④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⑥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 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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