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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非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能按照1%缴纳增值税吗?

更新时间:2020-09-23 14:27:3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2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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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为方便大家了解分享了“会计实训:非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能按照1%缴纳增值税吗?”以下介绍了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9月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希望涉及到此税务处理的学员注意哦!

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9月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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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是会计实训: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季度申报纳税相关问答,更多财税热点请点击“免费下载”按钮下载。

分享到: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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