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类人员新闻分享:期待“按日计罚”筑牢安全生产红线
1月20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并非新事物,此前已经在环保领域广泛应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实践证明,“按日计罚”有力破解了环境治污“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顽疾,大大提高了企业配合整改的积极性。以重庆为例,实施“按日计罚”前,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只有4.8%;实施“按日计罚”后,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迅速提升至84%。
如今,“按日计罚”拟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无疑值得期待。根据现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如是处罚看似严厉,但与违法企业获得的非法收益相比,或许只是九牛一毛。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定罚款上限,反倒让企业吃了“定心丸”。不管拖到什么时候整改,监管部门最多是按规定顶格处罚。看清执法底牌后,一些企业便肆无忌惮地耍起无赖,对于责令改正装傻充愣,想出种种办法敷衍塞责。
安全生产领域有一个著名的“海恩法则”,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海恩法则”表明,任何事故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则是各种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都存在从萌芽、发展到发生的演变过程。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就是帮助企业及时发现事故苗头,监督其消除问题隐患。如果执法部门已经发现问题并责令企业整改,却因为处罚力度有限,导致企业有恃无恐,无视安全隐患,最终量变引发质变,酿成安全事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也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按日计罚”的意义就在于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非法收益,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对于企业来说,拒不改正意味着罚款不断累积,拖而不改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收益,算清这笔经济账有助于引导其自觉守法,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纠正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持续下降,但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去年底以来发生的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重大火灾事故、山东栖霞五彩龙金矿爆炸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基础性、源头性问题,为我们敲响警钟。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在普遍提高对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同时,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很及时也很必要。只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筑牢安全生产红线,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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