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申报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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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及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87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建科〔2017〕77号),规范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申报评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项目的申报、评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房地产开发、科技研发等企业。产业基地分为园区类产业基地和企业类产业基地。
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 (申报原则)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坚持自愿原则,每年评定发布1次。
第五条 (优惠政策)评定为自治区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优先享受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园区类产业基地申报条件)园区类产业基地申报主体应是由政府主导创建设立的,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的工业园区或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一定土地规模,制定了可落实的鼓励扶持政策;
(二)编制园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目标、计划的可操作性强;
(三)园区内装配式建筑企业应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配式装修、装备制造、建材生产、科技研发等类型4种以上;
(四)园区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管理制度和出园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园区内企业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五)园区设有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开展人才培养、技术讲座、专家研讨会、技术竞赛等交流培训活动。
第七条 (企业类产业基地申报条件)企业类产业基地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的企业,但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业等不单独参评。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房地产开发、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1种及以上,鼓励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企业申报;
(二)设计、施工类企业应承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产品应用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备制造类企业成套生产线年投产不少于5条(或年生产不少于6条);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开发完成5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开工面积占总开工面积10%以上;科技研发类企业应具备科研业务相关资质证明,且主持过1项及以上的国家或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对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设计类企业应熟练掌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施工类企业应具备成熟工艺工法;
(四)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五)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目标、计划可操作性强。
第八条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示范项目申报应在建设实施阶段提出,可由建设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示范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或联合申报。
示范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项目工程量1/2及以上的在建项目,可以是单体建筑也可以是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
(二)具有一定的建筑规模。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项目选定的技术体系先进、合理,积极应用建筑业新技术,装配率等指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达到标准化示范工地要求,已完成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六)项目实施以来未发生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产业基地申报材料)申报产业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请表;
(二)产业基地申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
(四)企业管理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技术标准体系。
第十条 (示范项目申报材料)申报示范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相关材料;
(三)技术体系介绍、新技术应用情况和装配率等指标计算情况说明;
(四)施工许可证、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专项施工方案相关文件以及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情况,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企业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全区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的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组长主持评审工作。评审应客观、公正,评审专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是申报单位所属人员或与申报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产业基地评审内容)产业基地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实际业绩;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计划安排和推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评审内容)示范项目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技术体系和装配率等指标情况;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复核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推荐的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定为自治区产业基地或示范项目,并在新疆建设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布评定公告,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新建科[2020]19)规定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牌匾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产业基地建设任务)评定为自治区产业基地的,申报单位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
(一)园区产业基地建设任务
1.按期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装配式建筑培训交流活动;
3.以园区装配式建筑企业技术体系和产品为基础,推广应用园区装配式建筑成套技术体系;
4.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企业全产业链发展、集群式发展,带动绿色建材发展,引导带动产业基地企业形成以技术体系发展为纽带的企业联合体。
(二)企业产业基地建设任务。
1.按期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形成企业专用装配式建筑成套技术体系、产品系列和管理体系,在专业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市场推广和企业运行方面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3. 3年内至少承担(或产品应用、科研技术转化)1个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
4.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实施)自治区示范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等组织实施,推进装配化施工、BIM技术应用和一体化装修,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验收与监督、关键工序质量安全管控、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产业基地发展和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产业基地评估)产业基地应当及时总结经验,经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自产业基地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撤销认定)示范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示范项目认定: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组织实施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的。
示范项目有效期自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一年后自然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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