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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筑质检员知识点总结(11月16日)

更新时间:2021-11-16 15:22:37 来源:网络 浏览7收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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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习是一个长期的事情,科技进步推动技术发展,建筑工程中的技术也在随时更新中,环球网校为大家带来“2021年建筑质检员知识点总结(11月16日)”,不管是为了考取建筑质检员证书还是为了做建筑质检员过程中的拥有理论指导,都希望大家可以拥有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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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 施工许可 )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4、《建筑法》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5、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 扣押、没收 )资质证书。

6、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 执业资格 )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7、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 直接 )发包。

8、《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 连带 )责任。

9、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 较低 )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0、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 工程量清单 )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作为一名合格的建筑质检员,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充足的实践经验是职业道路上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是这些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拥有的,良好的学习习惯,坚持学习,我们才能走的更远,以上就是环球网校为大家带来的建筑质检员知识点。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环球网校,也可点击下方免费下载领取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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